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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有2500多年历史,享誉海内外的文化名城、园林之都。创建于1956年的文物商店就是镶嵌在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一颗灿烂明珠,座落于繁华的市中心,人民路与干将路交绘处,仅临观前街,一座高达六层,拥有5000多平方米的文物大楼耸立在古城闹市中心,以其实力雄厚的鉴定力量,丰富齐全的文化商品,跻身中国大陆文物商店前列。
       为了丰富文物市场,满足文物收藏者“真”、“精”、“美”的需求,对原有二、三层楼面进行装修改造,形成了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品鉴文物氛围,本次招租铺位仅有29间,面积20-25平方米/间,详见平面图。
一、招商范围:
本次店面招商共29间。[二楼对外招商区(图)] [三楼对外招商区(图)]

二、招商对象: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流散文物经营经验、资质,有较好的市场声誉,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

三、招租经营用途范围:
仅限流散文物的买卖。

四、租赁要求:
1、承租人须是具有3年以上从事流散文物经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同时,承租人需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及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进行。
2、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3、承租人可以参考我店拟定的楼层店面分布图(见附图1)选择具体租赁位置并与我店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应在乙方进驻之日前支付,其后各期租金应每半年支付一次。
5、承租人不得对所租店面进行改造或装修,出租人可自行决定柜台、展示柜的陈列方案。出租人在出租店面之前对所出租店面做统一装修并安装中央空调。
6、承租人所租店面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拆租、分租,同时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流散文物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租赁期间经营主体不得变更,否则我店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该店面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7、出租方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承租人租赁房屋内的保洁、保安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消防器材、安保系统及报警系统由承租人自行购买安装,出租方预留相关管线、电源。
8、承租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对承租范围内物品进行投保及投保数额。

五: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交纳的费用
1、合同履行保证金(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
2、首期租金(免租期到期日起至2007年 月 日止);
3、首期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免租期到期日起至2007年 月 日止)。

六、承租人应在签约前提供的资料
1、合法经营的文件
2、个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

苏州文物商店
2007年9月4日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物商店) 租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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